
17.3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 法院指出,陈某已获赔偿款的性质为商业意外险,保费出自陈某,赔偿款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公司实际并未对陈某的工伤支付过任何款项。而《事故处理协议》中“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的约定,免除了公司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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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4:43:31